香河安次法院联合异地办案成效显著
(6)法律应通过关于合法性的特定规则和一般原则(如人权)来控制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钢铁厂的律师选择起诉的是商业部部长索耶,而不是总统杜鲁门本人【55】当然,戴雪也并非认为议会主权毫无限制,从法律家的观点来看,他也不可能接受一种不受限制的主权,一个庞大的现代利维坦。
布莱克斯通以其普通法学养和政治成熟对英国光荣革命之后的宪法作出了非常精彩的结构化处理,尽管其中的张力不可能根本消解,但其理论完成了英国宪法学学术话语的转型。(2)无效率(ineffective),具体分解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裁判的被动性影响了政策形成的效果,法院不能像议会那样主动制定政策回应社会问题,二是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的实际纪录并不令人满意。当代英国政治公法理论大家马丁·洛克林称赞白芝浩为英国19世纪宪法最敏锐的分析者【28】。布莱克斯通在这里肯定了议会立法权及其至上性的宪法基础。【2】实际上,阿克曼的眼光确实比较独到,已经正确识别出了英国宪政的两个基本支柱:(1)与一元民主制有关的、源自1688年光荣革命的议会主权,以正当意志为内核。
他的《内阁制政府》和《英国议会》就是对英国宪法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代表。就做某件确定的事情而言,它们不一定比一个更简单的政体做得更好。[36]为了履行其职能,他有任免官员的权力。
换言之,法院只是对于权利侵害的救济方式之一(即执行状)没有管辖权,但对于侵害权利的行政行为具有管辖权。马歇尔撰写的判决意见掷地有声地表明:公民自由的真正本质必定在于,不论何时受到侵害,每个个人都有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4]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的学术讨论中,该案的意义一般被认为是在世界范围内最先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立法的制度,因此对于后来世界范围内司法审查制度的普及起到了重大的示范作用。相反,案件的政治背景和涉及的各个方面的问题在判词中被更加尖锐地提了出来。
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在一系列案件中也处理了总统能否被诉的问题。政党成为了总统选举中的主要力量。
为了限制这个人的权力,以防他成为不受法律限制的国王,制宪会议决定不将战争权等重要权力赋予总统。新解释是环境保护署采取的对经济增长限制最小的方式,体现了其试图改善环境质量的一种新尝试。[28]麦迪逊的代理律师林肯先生(Levi Lincoln)对于这些回答表示怀疑和反对第一,他不认为自己有责任披露麦迪逊担任国务卿期间的职务行为。典型的行政法案件因此包含了三方面的主体:行政机关(包括行政部门、管制机构等[49])、被行政行为侵害的个人或法人以及审理案件的法院。
行政部门在执行宪法的时候必然伴随着对于宪法的解释。Cass Sunstein,Beyond Marbury: The Executive s Power to Say What the Law Is,115 Yale Law Journal,2580(2006). [61] See Thomas Merill,Marbury as the First Great Administrative Law Case,37 J. Marshall Law Review,481,498(2003). [62] Chevron U.S .A.v. 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Inc., Ibid., at 842-43. [63] Peter L. Strauss,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United States,CarolinaAcademic Press,2002,p.90. [64] See Paul Kahn,Supra note 44,pp.1-6. [65] Marbury v.Madison,Supra note 1,at 164. [66] Ibid., at 166. [67] Ibid., at 166-167. 刘晗,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节选方式实际上本身已经确定了案件的性质和意义。仅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马伯里案的高度政治性也不言而喻。
马伯里案首先涉及总统的特权和豁免问题。用当代的公法术语来说,此问题涉及政府信息公开。
[65]最高法院实际上承认,法律和宪法并没有将所有的政治问题都转化为法律问题,而是给政治行为留下了不受法律控制的空间。他解释道,亚当斯总统的确签署过一些委任状,而且国务卿在杰弗逊就职总统以前也已经盖印。
[59]该原则源于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Chevron v. NRDC。《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了总统的弹劾程序:当总统犯有重罪或轻罪时,只有众议院有权决定弹劾,其角色相当于检察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美国宪法》似乎对于总统能否被诉的问题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杰弗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亦与联邦党人的英国做派相冲突。任命在委任状签署之后变成被任命人的一项法律权利。但无论如何,选出来的国王这个意象仍然萦绕着美国的立宪者以及后来的政治家和普通公民。
比如,马伯里案几乎是任何宪法课程(无论是《宪法学》还是《比较宪法》)都要讲授(至少会提到)的一个判例。马伯里是被侵害的个人。
马歇尔法院明确宣示,在权利与法治的问题上,法院当仁不让。马伯里案开启了一个宪法对话,之后所有的宪法案件和宪法论述都在继续这场对话——直至今天。
[50]而将马伯里案作为宪法解释中的司法至上原则更是到了1958年之后才出现。这类官员,由于其职责为那一法案明文规定,应严格遵从总统的意志。
马伯里案对于美国宪法的整体结构提出了根本性的问题。因此,马伯里案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立了法院审查国会的权力,而且确立了法院审查总统的范例。但判词对于第三个问题做了否定性的回答。另一个问题与总统及其下属官员的关系有关,即总统的任免权(the power of appoint- ment)。
在很大程度上,马伯里案之所以被美国人称为伟大,是因为法院敢于挑战总统,敢于针对总统宣示法治的原则。美国宪法 二百一十一年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一个名为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的案件做出了判决。
美国行政法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但其核心是指导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原则和规则。美国宪法将行政权赋予了总统一人,总统具有自由裁量权,只在政治品格(political character)和政治良心(political conscience)方面对国家负责。
比如,在英国,国王/女王是国家元首,首相是政府首脑。在阅读和讨论美国宪法的判例的时候,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阅读判词的全部,而非仅仅是美国法学教科书节选出来的片段。
相反,人们对于此信息具有知情权。Pollock v. Farmers Loan Trust Co,157 U.S.429(1895). [51] See Robert L. Clinton, Marbury v.Madisonand Judicial Review, University Press ofKansas,1989,pp.116-127. [52] Noble v. Union River Logging R. Co., 147 U.S.165,171(1893)。[29]法院认为,没有任何机密信息在此需要被披露。马伯里案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总统的权力受不受到法律,尤其是司法的限制?以下分述之。
本文仅仅想指出,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上,马伯里案提供了最早的、最为标志性的先例,供后人援引、分析和争论。但最终,会议决定将行政权赋予一个人。
从美国宪政整体结构的角度探讨马伯里案中的行政权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和全面地理解和把握美国宪法,乃至一般的宪政原理。在1800年大选之时,联邦党人亚当斯仍是美国总统,民主共和党人杰弗逊是副总统。
[43]对于授予权利(vested rights)的侵犯不应超越司法审查的限制。马伯里案不仅开创了宪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而且触及了行政法意义上的司法审查。